保安擅离职守令陌生人闯入,法院判决工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三成
员工在工厂内被外人打伤,工厂是否要赔偿?回答是肯定的。日前佛山市三水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案,一名工人在工厂内被5个不明身份的人持刀砍致重伤,之后他将工厂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时,工厂的保安擅离职守,又没有关闭大门防止闲杂人员入内,法院判决工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三成责任要赔偿2.3万元。
| |
厂内被5男子打成重伤
马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经营一家五金厂,黎某在其工厂打工,该厂门口设有铁制大门,设有打卡机的办公室在厂大门内,正常情况下厂门口均有安排保安人员值班。
2005年5月3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黎某加班后到办公室门口打完卡正准备离开,突然遭到5个不明身份的人持刀将其砍致重伤,由于没有找到5名打人者,他只好自认倒霉住院治疗39天,花费了4万多元,经法医学鉴定为七级残废。
事故发生后,黎某报案,但是该案虽经警方立案侦查但至今仍没有将5名打人者抓获归案。黎某转而一想,自己在厂内遭遇暴打应与工厂安全保障不力有关,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五金厂告上了法庭,要求工厂赔偿他的相关损失。
保安擅离职守工厂要赔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黎某所在的工厂是一个相对封闭非对外开放的工作场所,工厂在平时也有安排保安在大门值班,可以对非工厂的人员进入该厂时进行询问,在初步审查要求入厂的人员身份后,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拒绝其中不具备进入条件的人员。因此,相对于黎某,马某作为雇主具有更强的预防危险和控制危险的能力,也负有在合理范围内保障黎某人身安全使其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下工作的义务。
由于黎某是在厂内受到袭击,而此时工厂大门的保安却擅离职守,也没有在离开岗位时关闭大门防止闲杂人员入内,因此,工厂对其未能保障其员工人身安全存在过失。
佛山市三水区法院于日前判决马某应该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黎某的4万余元的损失加上3万元残疾赔偿金的30%,共计23000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记者闫晓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