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范琛实习生陆非凡)昨天,本报刊出的《平湖出现替单位找工人的“工头”,有人担忧有人乐观》一文引起关注,有关“工头制”的讨论持续升温,一些专家还为“工头制”的合理发展出谋划策。
“应该说,这种做法会在解决当前浙江用工荒中显示一定效果,但只是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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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副主任补充说,况且这种做法不符合当前政策规定。这关键出在“代发工资奖金”的问题上。他给出的一个建议是,企业可以发挥“工头”的招聘渠道和人力资源配置上的优势,聘请他们担任企业的人力资源或后勤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劳务输入和后续的管理服务工作。但“工头”不要插手工人的工资、奖金代发问题。另一种建议是,“工头”组建劳务派遣公司,专门负责劳务工的选拔招聘、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和后勤生活管理“一条龙”服务。这样,既能使“代发工资”合法化,又能发挥“工头”的优势和积极性。这种模式是可行的,而且在上海、深圳等地都有不少好例子。但是,“工头”成了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老板,在劳动法律关系上要承担较大的责任。
而对于“工头制”现象,浙杭律师事务所的黄新发律师也有话要说:“就我看来,平湖的‘工头’应该算是一般的劳动力介绍人,国家现行法律在个人从事劳动力介绍方面尚没有详细规定,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也只是给出了设立劳动力中介的条件,并没有具体的个人上岗资格证要求,所以劳动保障部门也很难回答相关咨询。”
至于“代发工资”这一现象,黄律师说,无论“工头”出于何种良好初衷,这都是一种不合法的做法,根据税法和《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工资必须由企业直接发放给工人,光靠“工头”的个人道德来维系是远远不够的。
对于目前使用“工头制”的一些企业,黄律师给出了一个提醒,就是企业让“工头”代发工资,一旦遇到劳动仲裁,企业会处于不利的位置,因为工资没有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中就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对于“工头”手下的工人,黄律师提醒他们应该与用工企业签订合法完善的劳动合同,千万不要直接与“工头”签合同。还让黄律师担心的是,一旦“工头”的权利膨胀到一定程度,不合法的中介费用等就会破坏劳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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