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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公司比赛踢断腿 公司不赔偿将其开除(图)

男子为公司比赛踢断腿 公司不赔偿将其开除(图)

信立公司员工梁国诗说,他的右小腿骨折后,一家人的生活受到影响,他对今后的生活感到十分茫然。


男子为公司比赛踢断腿 公司不赔偿将其开除(图)

梁国诗向记者出示当时公司通知他参加比赛的纸条。

  男子为公司比赛踢球踢断腿 公司不赔反将其开除

  伤者称事后企业不但不赔反而将其开除,企业称不是工伤开除员工另有原因,律师认为若是工伤就应赔偿但举证困难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张有鑫 本版摄影 时报记者 李小华

  日前,来自安徽阜阳的打工仔梁国诗向时报记者诉称,此前他在博罗县信立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立公司)上班。该公司组建了一支足球队,而他是足球队队员。去年12月3日,他在参加一场比赛时受伤。

经医生检查,梁国诗右腿胫骨中下段骨折。梁国诗称,事情发生后,信立公司未给他赔偿及帮助。最近,他因为和一位同事发生争执而被开除,赔偿没有了下文,梁国诗一筹莫展……

  受伤员工 比赛受伤申请赔偿遭拒

  梁国诗称,在去年12月3日的比赛中,他的右小腿胫骨被对方球员踢断。当天下午6时左右,经博罗县人民医院确诊为右胫骨中下段骨折。当时他没有钱治疗,想向公司申请援助。因为此前该公司员工刘福智在公司内部打篮球时受伤,后来被定为工伤。有了这样的先例,而他又是受公司指派代表公司比赛,按理也应该被定为工伤。不料,当他的妻子张玉珍到公司申请时,却被信立公司拒绝了!

  梁国诗说,为了治疗,他的妻子整天东奔西跑到处借钱。而他自己则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天天望着天花板,忍受着腿部伤痛和心灵创伤的双重折磨。他和妻子都是打工仔,工资本来就不高,家里还有老人和小孩要吃饭。尽管夫妻俩平时十分节省,但却没有什么积蓄。无奈之下,他只好放弃治疗,申请出院。在面临断炊的情况下,他只好拖着伤残的右腿拄着拐杖回到公司要求上班。

  梁国诗说,今年1月5日,他再次向信立公司申请补助,仍遭到公司的拒绝。而和他们公司进行比赛的“恒翔球队”至今无人(特别是直接踢伤他的人)前来探望。梁国诗认为,在比赛过程中受伤在所难免,但对方如此态度,明显是不负责任。1月9日下午,他与一女同事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信立公司起初让二人互相道歉解决问题。但到了第二天,由于梁国诗用公司的传真机将投诉“恒翔球队”的材料发给了惠州电视台,公司认为梁是在整公司,于1月12日将梁国诗开除。1月13日,梁国诗再次到信立公司要求赔偿,不仅遭到拒绝,而且还被该公司的保安强行赶出厂外。

  信立公司 并非工伤开除另有原因

  1月23日下午,信立公司一位黄姓经理在办公室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首先,梁国诗踢球是事实,但他不是代表公司进行比赛,因为公司并没有通知及组织,这场球赛纯属员工的个人行为。其次,信立公司包括梁国诗在内的所有员工都买了工伤及医疗保险,事情发生后,公司及时协助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为梁国诗赔偿了3000余元,并非如梁国诗所称的那样无情。其三,1月9日下午,梁国诗与一女同事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最初公司的处理态度是让他们互相道歉内部解决。不料,事后梁国诗却威胁该女工;考虑到梁国诗此前已两次被公司记过,这次本来考虑到他受伤,公司想再给他一次机会,而其不仅不珍惜,反而还威胁别人,公司只好将他开除。其四,公司已经多次告诫梁国诗,如果他不服公司的处理,可以通过劳动部门仲裁。要是还不行,可以上诉到法院。

  而信立公司员工廖杨勇在作为证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梁国诗说是我发通知让他去参加比赛,而且还有我亲笔书写的比赛通知,我可以当场写几个字,然后通过有关部门做笔迹鉴定,如果确实是我写的,我可以承担法律责任。”

  曾与梁国诗发生争执的女员工许小平也表示,当时梁国诗打了她一个耳光。本来,她在公司负责人的劝说下,已经原谅了他,而他却在事后威胁她。

  律师说法 如属工伤可赔偿但举证难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龙喜福表示,如果梁国诗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他确实是代表信立公司进行球赛,那么,他的受伤就属于工伤,信立公司也要承担相关责任,即在工伤期间不仅不能开除员工,而且还必须付该工伤员工的工资。如果不是工伤,就只能算意外伤害。就本事件而言,认定工伤很难,因为举证相当困难。作为意外伤害,对方球队的直接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梁国诗已经得到了医疗保险赔偿,因此,想从对方球队的直接责任人处获得医疗费用得可能性已经不大。

  相关链接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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