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初速?
测速仪
粤K4546×去年10月26日12:16左右时速是133公里
VS
车主
当时启用了车上 该车10月26日的巡航定速,全程时速没超过120公里
VS
GPS卫星测速12:07至12:22时间段平均时速约为117公里
本报讯去年12月27日,本报以《卫星测速117公里“电子眼”录得133公里》为题,报道了茂名的李先生质疑开阳高速公路上的测速仪“带病工作”,而起诉江门市交管局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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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开场先“恭维”被告
在开庭前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黄先生才是真正的车主,而李先生是黄先生的朋友,主动担当了他的诉讼代理人。由于是第一次上法庭,而且告的是交管局,李先生和黄先生均显得有点信心不足。
庭审一开始,李先生就先“恭维”了江门市交管局一番,称根据《南方日报》报道,由于加强了测速工作,江门市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对此他代表广大群众表示感谢。引来了听众席上的一阵笑声。
首上法庭忘了提GPS数据
在起诉状中,黄先生称,他的车粤K4546×去年10月26日12:16左右,在开阳高速公路上被电子测速仪拍到超速行驶,时速是133公里。黄先生说他的车当时启用了车上的巡航定速,全程时速都没超过120公里。为此,黄先生向茂名市赛格卫星导航科技有限公司查询,该GPS卫星定位系统显示,该车于10月26日12:07至12:22时间段的平均速度约为117公里/小时。原告认为,交管部门认为他超速行驶,并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
在庭审中,李先生质疑照片上标明的速度可能是后来加上去的以及没有标明哪个路段上超速。江门市交管局方面称,速度是“电子眼”自动生成的,交警方面也可以提供具体的违章路段。由于双方均没有提及GPS系统,所以,审判长没有将GPS系统获取的数据是否合法作为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庭审结束后,在被问到为什么不提GPS系统数据的证明效力时,李先生一拍脑袋说:“第一次上法庭,忘了。”
焦点在测速仪是否合格
庭审中,李先生质疑,不清楚江门市交管局显示超速数据的照片是否为测速仪所拍摄,并对该测速仪在2006年9月1日和2006年12月经过两次检测表示怀疑。对此,交管局一方称,测速仪的生产商——安徽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证明,该照片由出厂编号为030183号LDR4型雷达测速仪所拍。至于两次检测的问题,交管局一方称,李先生到交警大队查询时,检测合格证明“还在检验所”,后来为了证明测速仪是合格的,又于12月送检了一次。李先生质疑,一般7天左右交管部门就可以拿到“检测报告”,查询时没拿出来“不合常理”。
专程从深圳赶来声援
在庭审结束后,一位从深圳专程赶到江门声援的邵先生引起了记者的注意。邵先生从报纸上了解到李先生要告交管局的事情之后,非常感兴趣,他说:“我因为做生意,经常在广东省内跑。这两三年,我因为超速的问题,已经被罚了1万多元。许多地方对超速只是经济处罚,但江门这里还要扣分,我自己的分被扣完,只能向人家买分。一开始时每分要用200元买,后来50元一分也买过。”记者问他为什么要超速行驶,邵先生称他每次都控制在120公里以内,但还是会“中招”,每次的处罚通知单都称他的行驶速度为130多公里/小时,邵先生觉得非常委屈,所以听说李先生要告交管局,专程赶来声援,还一个劲地说:“真后悔没有带一个律师过来。”
李先生对邵先生表示感谢,并表示,官司输赢无所谓,最关键的是希望借此案件,交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能有所提高,执法更加合法透明。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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