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月26日讯
昨日,广东省原副省长、政协原副主席刘维明,因严重违纪,被省人大常委会议罢免了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昨日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罢免刘维明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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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决定,刘维明是省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严重违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刘维明的代表职务。
刘维明,广东省原副省长、政协原副主席。1938年10月出生,湖南宁乡人,195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刘维明简历
1955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南岭煤矿工人、安全检查员、副科长;
1963年参加广东省“四清”,任工作队组长;
1965年任广东省煤建公司203建井队党总支书记、梅田一矿革委会副主任,1973年任梅田矿务局革委会副主任;
1974年任广东省煤炭工业局革委会副主任,1975年10月至1978年11月任广东省革委会副主任;
1978年10月至1982年12月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1979年5月全国青联副主席、代主席(其间于1983年在中央党校学习);
1985年任广东省政府党组成员、省体改委副主任,1985年11月至1988年5月任广东省委常委;
1988年1月任广东省副省长,1998年1月当选广东省政协副主席。是中共第11、12、13届候补中央委员。(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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