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商报讯 (记者卢立业赵桂华)作为刑事诉讼主体之一的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常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法律规定,被告人应该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加害人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无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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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种情况,省政协委员胡玉提出建议,我省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也就是说在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一定程度物质损失,该物质损失由于犯罪人无力赔偿,或者案件尚未侦破,犯罪人尚未缉拿归案,因而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获得赔偿,在此情况下,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被害人或其家属给予一定经济救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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