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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代表建议举行“禁电”公开听证会

  广州市人大代表建议举行“禁电”公开听证会

  金羊网讯:(记者 温云超)26日下午,曾德雄、王海红等的六位广州市十三届人大代表,联名向这次人大提交了“关于举行公开听证会、确保广州禁止电动自行车的民意基础的建议”。

  2006年11月中旬,广州市正式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反响,国内几大门户网站都开设了专题讨论区,包括有关中央媒体在内的国内许多媒体也进行了报道,人们围绕这一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鉴于禁电一事影响巨大,众说纷纭,参与提案的代表们建议举行公开听证会,以确保此一政策的民意基础,并保证此一政策能切实推进,平稳落实。对于听证会,代表建议:第一、听证会由市人大主持进行;第二、参与人员包括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销商、消费者、市民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曾德雄认为,所有的意见都应该得到充分表达,平等交流,同等对待。(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十九条级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第十八条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第十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自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当书面报告交办单位,并向领衔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需要及时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期限,承办单位应当按期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交办单位应当将代表的意见或者要求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交办单位转交的代表的意见或者要求之日起二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时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交办单位也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协调处理。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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