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结婚手续的机关应当是大陆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大陆居民应持有和提交大陆法律规定的文件,一般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再婚者应提交离婚的文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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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必须持有和提交的文件则包括:《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的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眷本。
台湾居民在申请前已经在大陆连续居留满6个月,还应提交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在香港、澳门连续居留满6个月后来大陆的,还应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在国外连续居留满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提交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如果是再婚,还应提交离婚证件或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无法提交离婚证件或离婚协议书的,可提交经台湾公证机关证明的台湾当地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声明或公告。离婚证件是外国登记的离婚文书的,应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经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该判决书应经我国法院裁定承认方为有效。
台湾居民一方是丧偶者,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死亡证明是台湾有关机关出具的,应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死亡证明是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应在该外国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 黄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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