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为“开瓶费”立法
建议人:刘嬿金北方律师事务所
蓝承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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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九届五次
会上,“开瓶费”问题引起政协委员关注。刘嬿委员说:“收‘开瓶费’是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政策,但是我从事律师行业16年来从来没有接到一起由于‘开瓶费’而起诉的官司。我省有必要向其他省份学习,建立一部明确的法规,更加明确禁止经营者收取‘开瓶费’。”
蓝承烈委员认为,百姓之所以选择自带酒水归根结底是因为酒店酒水的加价率太高。消费者期待的是借助“政府之手”,物价部门应该行使权力限制酒店乱收费,最终达到酒店酒水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持平。以强力的行政执法摧毁违法行规和霸王条款。
基层声音:暴利衍生酒店业不成文规矩
日前,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询问了10余家酒店,大部分酒店表示,酒店规定不允许自带酒水,如果消费者非要喝自己的酒,肯定要收取一定金额的开瓶费。
市民王女士自带一瓶红酒,到哈尔滨市开发区某酒店消费,服务员告知开瓶费50元,并说这是酒店业不成文的规矩。
顾客李先生认为,因为饭店酒水价格要比市场高出很多,而且品种较单一,不想多花冤枉钱,所以才选择自带,这应该是消费者的自由,商家不应该干预更不应该收取开瓶费。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进价1.75元一瓶的啤酒,酒店卖到3元,甚至5元;进价7元的某品牌白酒,酒店可卖到22元;高档白酒,价格更是离谱,一瓶酒往往高出商场标价二三百元。据业内人士介绍,酒店酒水利润在100%以上。
政府连线:饭店自定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省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酒店收取“开瓶费”不合理,不允许收“开瓶费”。相关法律未出台之前,消费者可以到省消协投诉部投诉,工作人员对其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省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属于典型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所以这种店家自行规定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应该主动维权。同时,由于我省目前没有出台相关法律,针对收取“开瓶费”问题,消费者可以到省消协投诉部投诉,然后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调解。(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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