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经济信息联播》中国银监会昨天通报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贷款管理查处情况,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1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49名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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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18日到27日,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展开核查,新丰电厂等七个违规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种贷款,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业务部以委托贷款形式投入。
各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虽然没有直接向新丰电厂等七个违规项目发放贷款,但在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信贷管理上负有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责任,因此这49名责任人分别被处以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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