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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逼多名同学浴室卖淫 赚取“中介费”

  17岁少女逼多名未成年女同学卖淫赚“中介费”

  提示:一名17岁少女和一男子合伙逼迫多名女同学卖淫,用她们的贞操换来“利润”,最小的不满14岁,有不肯卖淫的,用开水、烟头烫等手段逼其就范。

  “我要对涉案的女孩子们说声对不起,是我害了你们的一生,请你们能原谅我的罪过,希望你们能走出往日的阴影,健康快乐地生活……”这封信出自17岁少女沈红之手。

沈红因组织、控制多名少女和一名幼女在靖江市等地卖淫,于2006年6月被靖江市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为了表达内心的痛恨和忏悔,沈红写下了这份忏悔书。

  童年失去父母关爱

  1989年出生的沈红生于姜堰市一个贫苦家庭,就在沈红出生那年,爸爸生了一场大病,需要大笔医药费,沈红的母亲忍受不了压力,狠心丢下了病重的丈夫和两个年幼的孩子彻底离开了这个家。不久,沈红的爸爸就含恨离开了人世。从此,年幼的沈红跟着两位伯伯生活。

  一天,一位邻居到姜堰城区买东西,远远看到一个妇女的背影很像沈红的妈妈,便悄悄地跟踪在其身后,摸清了她的住处。回家后,邻居把他看到的情况告诉了两位伯伯。第二天,两位伯伯便带着沈红去找她的妈妈。望着瘦骨嶙峋的女儿,沈红妈妈忍不住流泪了。她要求两位伯伯将沈红留下,由她来抚养沈红。沈红有“新”家了,而且还有了一个比自己小三岁的弟弟。可是,沈红始终不肯叫妈妈现在的丈夫“爸爸”。沈红的这个态度让她的妈妈特别恼怒。面对妈妈的训斥,沈红也开始了反抗。不久,妈妈一家人都嫌弃沈红。沈红被妈妈从那个“新家”赶了出来,重新回到了两位伯父身边。

  交友不慎误入歧途

  2004年,沈红上了初中。一天晚自习课上,同学小文约她放学后到泰州城区一家歌厅跳舞,在舞厅里,沈红第一次认识了一些社会上的小混混。自那以后,沈红的学习成绩直线下滑。倔强的沈红不顾两位伯伯的强烈反对,辍学了。

  2005年7月的一天,放暑假的小文再次找到了沈红,两人又偷偷摸摸地走进了舞厅。在那里,情窦初开的沈红认识了外表英俊潇洒的王东,沈红根本不知道王东是刚刚从监狱里被释放出来的劳改犯。两人的“恋情”飞速发展,几天后,沈红就住到了王东的住处。一段时间过后,王东对沈红说,我们没有钱了,也不能出去花销了。听到这话,沈红不知如何是好。“你不是有几个女同学挺漂亮的么,把她们带出来介绍到浴室里做小姐,我们可以收些中介费。”王东提出了一个建议。经济的窘迫和王东的一再怂恿,沈红开始寻找目标。

  一天,在学校门口,沈红看见了小芹,两人拉起了家常。躲在暗处的王东朝沈红点点头,示意这是个不错的对象。接到王东的信息后,沈红开始了诱骗,她对小芹说:“明天是我的生日,你今天陪我去逛街买衣服吧。”爽直的小芹满口答应,被沈红邀上了出租车。当天,小芹被带到了靖江。这时,王东和沈红摊了牌,逼小芹到浴室里卖淫。“我不去。”小芹坚决不去,王东和沈红就轮番恐吓、打骂,甚至扬言放火烧了小芹家,还告诉所有人她在外面卖淫。耐不住威逼,小芹只得“屈服”。第一天,沈红和王东就拿到用小芹贞操换来的100元“利润”。

  “这样赚钱太容易了!”沈红兴奋不已,她盘算着,自己很快就能靠这种方式发大财,学校里的小姐妹还多着呢。就这样,小圆、小叮、小琴等几名老同学,一个个进入沈红的视线,成为她和王东宰割的羔羊、赚钱的机器……从10月到11月间,沈红与王东如法炮制,用强迫、引诱、恐吓等手段,先后组织少女小圆、小叮、小琴等人,至靖江市生祠镇某浴室、如皋市某休闲中心及姜堰市某浴室向多人卖淫。几名涉世不深的少女,一个个成为沈红和王东赚钱的机器,所得赃款,全被沈红和王东挥霍一空。

  几名被逼卖淫的女孩子,有的在读初三,有的读初一,最小的当时还不满14周岁,都是沈红的同学。沈红被捕后向警方交待时说,有的女孩不肯卖淫,他们先用拳头教训、再用开水、烟头烫,直到逼其就范。曾有一个女孩坚决不从,她就拿来一把铁斧,恐吓称其如不卖淫就立即毁容。

  锒铛入狱后悔已迟

  2005年11月21日晚上12点左右,姜堰居民刘某向姜堰警方报警称,自己的女儿到现在还没有回家,该找的地方都找了,没有人知道女儿去了哪里。11月24日,在靖江身陷火坑的刘某的女儿寻找到机会,向父母发出了求救信号。当晚,警方救出刘某的女儿,并顺藤摸瓜,迅速抓捕了沈红和王东。

  虽然沈红和王东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那些受害者心灵上的伤痛却难以抚平。记者从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获悉,案发后,大部分受害人都没有提出民事诉讼,“主要就是担心给孩子再次造成名誉上的伤害。”

  江苏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量: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针对本案中受害的少女,她们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的方法,来弥补她们在这起刑事犯罪中所受到的伤害。并且希望她们能够摆脱心中的阴影,早日返回校园,过上正常的学生生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江南时报 记者:张易)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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