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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法关注贷款“后患”不应不防

  日前,本市南开区法院审结的多起因贷款购房、购车引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多为贷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还息所致,而作为贷款的担保人或者担保单位,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实,贷款是把“双刃剑”,在“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同时,一不留神还会被其所“伤”。

以下几个案例说明,贷款购房、购车一定要视自己的经济条件甚至未来的支付能力而定,而担保人也要慎重担当。记者安颖通讯员马志国/城市快报

  案例1 没买到房反得还贷

  原告:建行南开支行

  被告:胡某及某房地产公司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胡某于2000年11月8日签订了《楼宇按揭贷款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胡某向原告借款33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南开区住宅一套,借款期限为15年。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连续3个月(包括3个月)或者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被告不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且房地产公司不能履行保证责任,原告有权收回贷款本息、解除合同直至依法处分抵押物。

  胡某签订合同时,将其所购住宅抵押给原告,并在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房地产公司系该合同的保证人。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贷给被告房地产公司,但被告房地产公司后又将该房另行出售。为了偿还胡某的贷款,房地产公司每月向胡某划款还贷,后因该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被羁押,2005年4月开始,房地产公司不再划款,致使胡某及该房地产公司被推上被告席。

  法院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将被告胡某抵押的房屋另行出售案外人,且案外人已实际取得居住,造成原告对抵押房屋无法实现抵押权,被告房地产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胡某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万余元及利息和罚息,若其不能偿还,则由被告房地产公司支付。

  案例2 别人购车自己受累

  原告:工行南开支行

  被告:赵某、孙某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赵某于2003年8月3日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某向原告借款3.5万元,用于购买汽车一辆,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原告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计收每日罚息,如被告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及处置抵押物。合同中还约定,赵某以其购买的夏利轿车进行财产抵押,被告孙某自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赵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孙某愿按原告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发放3.5万元贷款后,赵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截至去年5月已逾期还款28次,尚欠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3.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借款时提供了购买车辆作为担保,如赵某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车辆,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某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赵某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共计3.4万余元,如被告赵某到期不还,原告有权对赵某抵押的夏利轿车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用以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赵某负责清偿,被告孙某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3 一辆轿车仨人担责

  原告:中行南开支行

  被告:徐某、刘某、孔某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徐某于2003年4月18日签订《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徐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一辆,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原告按国家规定收取逾期利息及罚息。

  合同中还约定,被告徐某以其购买的轿车进行财产抵押,被告刘某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被告徐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刘某承担保证责任。

  同年4月21日,原告依合同向被告徐某发放贷款20万元,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至去年7月18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15万余元。另查,该笔贷款是孔某以被告徐某名义所借,使用人也为孔某,法院遂将孔某列为共同被告。此外,因孔某与案外人孙某存在经济纠纷,经静海县法院开庭审理,孔某以徐某名义贷款购买的轿车已为孙某所有。

  法院认为,被告孔某以被告徐某名义借款,孔某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徐某和刘某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徐某借款时,虽提供了购买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因抵押车辆未在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抵押车辆已过户案外人名下,导致原告无法依照合同实现对该车辆的抵押权,故法院判令被告孔某一次性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15万余元,被告徐某和刘某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4 贷款筹资被定欺诈

  原告:工行南开支行

  被告:牛某及某房地产公司

  经审理查明,被告房地产公司以被告牛某的名义与原告于2000年9月22日签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牛某向原告借款20.3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河北区的商品房一套,并以该房进行抵押,办理了抵押手续。

  履行中,原告按合同向被告牛某拨付的借款20.3万元完全由被告房地产公司使用,被告牛某实际未购买该房,合同中标明的房屋已被房地产公司另行出售。此外,被告牛某前期所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均系被告房地产公司借用被告牛某名义所为。

  法院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为解决单位资金困难问题,以被告牛某的名义向原告进行个人贷款,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罪,其与原告所签合同当属无效,其应承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及罚息的责任。因被告牛某允许房地产公司以其名义贷款,也有过错,故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本金、利息共计17万余元,并承担罚息,被告牛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当担保人之前先做好考量

  针对以上几个贷款购房购车所引发的案例,南开区法院一位资深法官提醒市民,贷款购房购车要视自己的经济条件和支付能力而定,切勿存在攀比心理。另外,市民要慎重担当担保人,以防贷款人无力还贷,导致担保人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

  据这位法官分析,导致贷款人逾期还贷或终止还贷的原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关系紧张、无视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及“啃老”等几方面。首先,贷款购房购车多为夫妻共同还贷,如果夫妻之间产生矛盾,致使关系紧张甚至离婚,就会导致夫妻双方推卸还贷责任造成违约,贷款购房的本息、罚息等最后还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其次,现在不少青年男女之间盲目攀比,无视自己的经济水平,购置面积大的住房,但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无法满足长期高额还贷,导致违约;再次,一些“啃老”族贷款购得住房或车辆,定期由父母还贷,一旦父母患病或去世,经济压力自然难以承受。

  另外,该法官提醒市民,在为别人担当担保人之前,一定要对贷款人的经济条件、家庭关系等进行了解,在确定对方具备还贷能力且自己经济条件也允许的情况下,才可考虑是否应当担当担保人,千万不要一时冲动当了“老好人”,却在贷款人无力还贷时,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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