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民政局代无名死者索赔胜诉 原告身份最终被认可
据新华社电 浙江省桐庐县民政局代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遇难者索赔获得成功,法院日前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无名死者近34万元。
2005年10月31日晚,一名在浙江05省道桐庐境内步行的男子与一辆轻型货车相撞,伤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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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方调查,死者的身份一直无法认定。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代为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2006年9月,桐庐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县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向肇事司机索赔死亡赔偿金32.5万余元和丧葬费1.3万余元。
经过几个月的审理,法院除判决肇事司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外,还支持了县民政局的全部民事赔偿要求。法院判决要求这笔款项由桐庐县民政局提存保管。
此前在江苏省高淳县也曾出现过类似的案件,但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的规定,驳回了县民政局的起诉。而在桐庐一案中,法院认可民政局原告身份的依据,是浙江省的一部地方法规和县编制委员会的一份证明——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在浙江全省均未设立这一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桐庐县编制委员会出具了一份证明,称社会救助的政府职责由民政部门负责履行,这使民政局的原告身份最终得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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