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帅勇 朱晓露)本报率先报道,并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高淳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讨说法”一案再成焦点。昨天,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对此案召开专题研讨会。与会者从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法理学等视角,围绕本案引发争议的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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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4日傍晚,高淳县城居民李某酒后驾车,将躺在县城双固公路上的一30多岁无名流浪汉甲碾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李某和甲负有同等责任。去年4月2日晚,高淳县境内又发生类似事故,一60多岁的无名流浪汉乙,先后被两肇事司机撞倒、碾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两肇事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乙不负责任。去年3月8日,高淳县检察院向该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局为死亡流浪汉打官司维权。此后,民政局以社会救助机构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分别索赔18万余元和16万余元。去年4月19日,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引起全国法律界和新闻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之为政府替死亡流浪汉讨说法的“中国第一案”。去年12月18日,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定高淳县民政局与死亡的无名流浪汉之间没有近亲属关系,民政局不符合原告资格,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裁定驳回其诉求。此案宣判后,高淳县民政局表示不服,已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尚处于二审审理阶段。高淳民政局在全国率先替死亡流浪汉打起维权官司后,国内不少地方民政局纷纷借鉴高淳的做法。去年7月21日,湖南省临湘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临湘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支付赔偿款15万元;去年11月14日,湖北省宜昌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将肇事司机告上法院,经调解,被告向民政局支付6.2万元作为赔偿;去年12月20日,浙江桐庐县法院判令肇事司机向原告桐庐县民政局支付无名流浪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共33万余元。桐庐县法院判决认为:桐庐县民政局的起诉行为,符合社会价值取向,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交锋一:高淳民政局是否有资格当原告?
去年12月18日,高淳县法院以高淳县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索赔请求权为由,一审裁定驳回了高淳县民政局的诉求。高淳民政局到底是不是合适的原告?成了与会专家激辩的焦点。
正方:公权不是私权,原告资格不符
法学博士、南大法学院讲师单锋:如果承认高淳民政局的原告资格,就意味着国家机关能介入普通民事诉讼,这不仅在现行法律理论上得不到支持,而且还会引发一些制度性障碍和技术难题。因为,如果一旦承认民政部门可以为无名流浪乞讨人员“包揽”一切,那么如果无名流浪汉欠了别人的债,其死亡后,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民政部门赔偿?据此,公权决不能用于私权领域。南大法学院教授张淳:本案的最大意义,并非在于高淳民政局的原告资格是否适合,他们走出第一步却遭遇现行法律空白,这对促进立法是有帮助的。
反方:民政局可视为死者“拟制亲属”
南大法学院教授周安平:流浪汉死亡后无人索赔,国家的公权这时予以干预,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既然政府有责任保护流浪乞讨者的权利,那么当流浪乞讨者在遭受侵权而自身缺乏能力去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政府当然就有权利和责任去修复被侵权的法律状态。法律绝不能容忍一种法律状态仅仅因为权利人的不明,就任其遭到破坏。据此,民政部门作为主管社会救助与福利的职能部门,自然有义务去维护流浪乞讨者以及其他所有陷入生活困难的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特殊情况下,通过公权去保证私权的实现,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值得倡导的。南大教授、南大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友根:在目前找不到死亡流浪汉近亲属的情况下,作为政府救助机构的民政部门可以被当作为死者的“拟制亲属”。我们现行的法律基本假设是死者都有近亲属,没有近亲属就没有损害赔偿。在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类推解决,即本案可以借鉴监护制度,将民政部门看作是死者的监护人,成为其拟制的近亲属。法院虽然不能创制法律,但必须解释法律,在法律出现漏洞时,应当承担起弥补的职责。
交锋二:死者“死了白死”,肇事者“撞了白撞”?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肇事者将受害者撞死,肇事者应该向受害者的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但由于本案中的无名流浪汉身份不明,他的近亲属也属于不明的情况。为此,一部分法学专家认为,在权利人不明的情况下,肇事者不需要赔偿。同时,另一部分专家认为,如果肇事者不需要赔偿,那么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在实施侵权行为后不受到惩罚,这也是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正方:近亲属不明,侵权人不需赔偿
“在找不到受害者近亲属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受害者只能是‘死了白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淳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一个人的生命权被剥夺后,侵权人必须赔偿死亡赔偿金。而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对象是受害者近亲属,他们是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受到了侵害。所以,死亡赔偿金的索赔主体应该是,也只能是受害者的近亲属,旁人无权索赔。对于本案中死亡的无名男子,因为已经无法找到他的近亲属,唯一的索赔主体缺失,没有权利主体,自然就不会有债务存在。因此侵权人可以不支付死亡赔偿金,而高淳县民政局也无权向侵权人索赔死亡赔偿金。徐州市检察院检察官袁子瑜也说,受害者是一无名流浪汉,无法知道他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也无法知道他有没有被抚养人,所以死亡赔偿金的多少根本无法判断。因此,无名男子只能是“死了白死”。
反方:侵权人不做出赔偿,属于不当得利
“如果肇事者‘撞了白撞’,法律还有公平性可言吗?”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安平认为,虽然目前的行政法规并没有赋予民政部门代理流浪者家属对侵权人进行索赔的权利,但权利法定的规则在于防止权利的扩张以谋取私利,而不是控制其维护公民的权利。如果司法程序认为民政局不符合原告这个主体资格。那么面临的困境就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人侵权后在权利人不明时可以豁免责任,肇事司机必须承担的侵权责任没有在法律上得以实现,肇事司机的行为应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是这样,法律的连续性和公平性都无法实现。镇江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鲍建武则认为,本案中无名流浪汉的近亲属不明,但不代表没有。即使没有,也不能让侵权人免于惩罚。因此,民政局可代替流浪汉的近亲属主张权利,设专项账户将费用予以提存,在一定期限内,等待其近亲属的领取。如果无人领取,可将账户内的费用上缴国库。
共识:民政局有权追偿死者丧葬费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权人撞死受害人后,必须支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而在本案中,无名流浪汉死亡后,高淳县民政局出钱为其支付了丧葬费。也就是说,高淳县民政局替侵权人垫付了丧葬费。那么,民政局作为债权人,就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部分费用。这一点,得到了参与研讨会大部分专家的认可。南大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表示,首先,不管民政局是不是合适的原告,对于国家机关主动介入私权的维护,我们应持肯定态度,这是社会法制进步的表现。其次,在要求赔偿丧葬费这一部分,民政局可以是合法的原告。在民政局出钱支付了丧葬费后,该局就成为了侵权人的债权人,完全可以向侵权人索要债务,其案件的性质属于债权纠纷。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也认为,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完全不一样。前者属于对受害者安葬的费用,侵权人当然应当支付。因此,当有第三人出钱支付了受害人的丧葬费,第三人完全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这里的第三人就包括高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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