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华西都市报

郑筱萸案加速行政审批新改革

  有关人士认为应率先拿6大项目“开刀”

  引起中央领导高度关注的郑筱萸案,已经被查明是“利用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社会各界的目光又一次聚焦在行政审批改革上。“什么样的项目才需要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如何约束和监督官员滥用手中的审批权?这些都是郑筱萸受贿案给我们的启示。

”国务院审改办审核督察组副组长彭忠义如是说。

  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会后,一些学者分析认为,已经进行多年的行政审批改革,目前面临如何进一步深化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行政审批是否需要掀起一场新的改革?怎么改?再次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

  以下分析的几个行政审批项目,属于近来被各级政府和领导,以及专家学者认为与《行政许可法》或上位法不相适应的案例。

  商务部“汽车出口许可”

  疑问:2006年12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规定从事汽车出口的企业必须经商务部许可。商务部在文件中提出,依据《对外贸易法》对汽车出口企业设定行政许可,可该法是否有这样的授权呢?

  分析:目前,鼓励出口是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方向,不属于《对外贸易法》所规定的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货物。另一方面,限制出口一般来说采用配额管理,但商务部采用的却是对出口企业的资格审批。汽车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完全属于市场行为可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商务部对汽车出口企业进行资格许可,显然也不具有合理性。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疑问:2005年9月,国家发改委制定颁布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只有经过国家发改委许可的招标代理机构,才有资格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发改委在规章中提出,是依据《招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设定行政许可的。那么,该法是否有这样的授权呢?

  分析:《招标投标法》是按照招标事项的内容来划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权的,发改委则是按照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所有者属性来划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权的,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由本部门认定。这违背了《招标投标法》按照招投标事项的内容划分管理权的规定,并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定形成交叉重复许可。

  广电发射企业须过三关

  疑问: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从生产到使用,要经过三个部门六个环节的许可:信息产业部的“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占用频率审批”、“产品型号核准”,质监总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广电总局的“入网认定”、“无线发射设备采购证明”。这种产品是否需要这么多许可环节来管理呢?

  分析:任何电台的频率都是在批准其设立时一并批准的,政府要求生产者再为研发设备申请频率纯属多余。“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政府判定生产者生产能力的许可环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完全不必多此一举。从企业反映的情况看,产品型号核准和入网认定两个许可环节存在的唯一理由是主管机关派遣的检测机构可以收取一笔不菲的费用。

  职业资格行政许可重复

  问题:仇俊先生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由于几次参与了财务报告造假而被吊销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人们以为他会从此离开这一行业,但奇怪的是,他仍然在这家事务所工作,不过身份已经变为注册税务师了。为什么会出现《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吊销职业资格这样严厉的处罚措施奈何不了违规者的情况呢?

  分析:《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当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时要进行各种处罚,直至吊销职业资格,一定时间或终生不得从事该职业。但事实上,会计、审计、税务三项业务是不可分割的,重复设立基础知识、业务内容相同的职业资格,从业人员就十分容易同时取得几个类似的职业资格,法律所设立的处罚措施将会失去约束效力。

  建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

  疑问:一个在北京打拼了20多年,业绩斐然的民营建筑企业,却不得不以另一家只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而并不从事具体工程建设的公司的名义参与工程投标和施工,每年为此交纳大量的“挂靠费”。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尴尬?

  分析:出台于上世纪80年代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有四个条件:注册资本、拥有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固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以往业绩纪录。但是现在的情况和制度设立当初,发生很大变化。

  首先,把企业拥有施工机械设备数量作为评定资质等级的条件,迫使企业不得不购买资质评定所要求的设备,这会造成企业在工程任务不饱满时,机械设备被闲置,要额外负担保管、养护费用。其次,建筑行业人员流动性大,把企业拥有一定数额的人员作为评级的条件很不合理。第三,今日的企业不等同于昨日的企业,用以往业绩来评判企业的现实资质是不合理的。

  企业投资都需“立项审批”

  疑问:2005年,天津某公司的一个扩建项目,按照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到当地发改委备了案,但到规划、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时,依然被要求提供经发改委批准的投资项目立项申请。这种不合理的审批程序是否应该被取消呢?

  分析: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但长期以来,我国在投资项目管理上形成了以立项审批为核心的管理体制,任何投资项目都要由投资主管部门先批准立项。投资者既要按新规定完成备案程序,还要再制作一套立项审批文件提供给相关审批机关,不仅没有享受到新政策带来的便利,反而增加了工作环节和费用负担。

  据中国经济周刊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Sogou推广服务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说 吧更多>>

相 关 说 吧

郑筱萸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