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迈向新纳税时代
■ 宋宗合
从3%提升到10%,这是一个“三级跳”式的进步!
企业捐赠免税制度的变化从来没有如此大跨步飞跃过:先是财政部于2006年7月20日发布通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10家基金会成为慈善捐赠的免税机构,此举在小范围扩大了免税公益机构的数量,紧接着便于2007年1月18日发布全方位扩大免税公益机构的通知,从而开启了一个公益捐赠免税的普惠时代。
这还不够,全国人大正在紧锣密鼓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旋即提出将公益捐赠免税比例提升到国际通例10%。国家政策支持的阳光强烈地普照在处于孱弱期的公益领地上。
“普惠式”大幅度开放,免税制高速度升格,利好消息接踵而至,不免让公益领地上的所有群体感到欢欣鼓舞。这不仅是甘霖久盼后的雨云落地,也是中国公益捐赠迈向新纳税时代的标志。
之所以成为标志,是因为这样的好政策来之不易。在新税制出台之前,企盼税制改革的心愿充溢在公益慈善领域。“目前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而言,不仅不能带来多少税收减免,还要对限额以外的捐赠支付相应的税费,影响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此前也如此感慨。
人们一直对免税激励机制的巨大效用深信不疑。在非典时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出通知,对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防治非典事业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在这一捐赠免税的新规出台后的三日内,北京市收到的捐资金额增长了一倍多。
激励式税改“小试牛刀”便收益不菲,真正全方位的税制改革就成为牵系在人们心头的一个愿望。现在,基金会在募捐时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是享有募捐免税资格的机构,而企业在捐赠时也可以不惮于还需要付出高额税款。这是一个何等美好的图景。
当然,在进行慈善方面的制度设计时,单纯依靠出于税收的经济激励而忽视人们内心的精神需求激励是不够的。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捐赠水平,这需要政府、慈善组织、媒体、社会相互协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捐赠制度环境和慈善文化氛围。首先是政府要转变角色,由劝募者、监管者的双重身份向监管者的单一身份转变。政府应改革慈善事业的准入制度,加快企业基金会的发展,在慈善市场中引入更多的竞争主体,加快立法和制度建设步伐,健全公益财产管理制度、公益机构分类分级监管制度、行业评估制度和信息统计制度,使慈善组织的进入和运行有法可依,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慈善组织自身应建立和加强行业自律、能力建设及专业化发展步伐,迅速提高慈善公益组织的整体素质,降低企业捐赠资源的漏损,增大对捐赠企业的价值回报。
然而这千呼万唤才出台的制度依然值得欢呼,它的出现,毕竟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一个公益捐赠新纳税时代在期望中诞生,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一个新捐赠时代也同样会在众目灼灼中来临。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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