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黑龙江省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存在部分规定不完善的问题。
调查:《条例》部分内容与新《刑法》规定不适应。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但《条例》对假释的条件没有加以限制。《刑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但《条例》没有加以规定。此外,《条例》对减刑、假释条件规定较笼统。一是假释条件不明确;二是罪犯“悔改表现”没有界定标准,操作弹性大;三是《条例》对减刑、假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也没有具体规定。
建议:建议省人大对该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更好地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