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强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并划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挂牌价底线。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
《通知》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通知》指出,特殊情况下需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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