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补充规定昨出台
本报讯(记者陈莹)在本报日前报道了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下称“航协”)已正式受理港澳独资企业进入内地航空货运市场申请后,航协于昨天出台了补充规定,对港澳资进入这一市场作出进一步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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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与内地企业相同
根据规定,允许符合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定义的香港、澳门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及其他相关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根据民航总局第37号令,即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未明确资质认可担保事宜
另外,为简化程序,符合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定义的香港、澳门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可在航协网站填写申请表格,经过中国航协地区代表处表格审核合格后,直接将文字材料送至航协总部进行资格认可。
但记者注意到,补充规定并未对港澳企业进入内地航空货代市场的担保问题作出明确指引。因为根据此前的相关规定,合资或合作企业进入该市场,需由内资企业提供一定的担保;但对于港澳企业以独资身份进入将如何处理,补充规定并未进一步说明。
对此,航协秘书长魏振中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航协已和民航总局达成共识,即港澳企业进入内地航空货代市场还是需要由中资企业进行担保;但该担保主要针对的是港澳企业的资质认可方面,即对该企业法人地位、真实性、经济实力、业务开展背景等情况进行担保,而并非经济合同的担保。另外,对于部分注册资金较大、一般中资企业无能力担保的港澳企业,航协也与一家担保公司签有合作协议,港澳企业可通过该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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