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通讯员云清)保姆胡美丽升格为女主人,在男主人死后要求分房。她一审赢得房子43.44%的产权。但思明区法院前不久判定,她得把占有的近7万元拿出来分割。
原告是男主人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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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引发官司的是胡美丽(本报2006年12月28日曾经报道),她要求确认她是所住房子的主要主人。老陈的子女们成了被告,非常愤怒,他们另案起诉也把胡美丽告了,要她把占有的钱拿出来,并帮忙承担老陈的医药费、建墓费等。
原告说,老陈患病期间花了83503元的医药费,死后花了11249元的丧葬费、50975元的墓地及建墓费。据法院查明,胡美丽确实占有了2万元国库券和3万元存款。法院认为,这5万元的一半应当认定为老陈的个人财产,由胡美丽和老陈的四个子女平均分配,每人分得5451元。另外,法院还查出,胡美丽还占有了老陈的一次性抚恤金等1万余元,这些钱应由大家平均分配。
但是,法院认为,老陈的子女们要求胡美丽承担老陈死前死后的费用,法律根据不足,驳回了他们的这部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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