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首开“监所听证”保护罪犯申诉权
牢里喊冤 法官就地听证
法制网成都1月30日电记者张晓东服刑罪犯魏兰(化名)没有想到,她的一纸申冤材料,引来省高院法官前来监狱听证。听证会上,魏兰把她认为的“冤情”一吐为快,过后一直安心服刑……这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尝试的监所听证。
2002年,成都市民魏兰听说丈夫和一中江女子有染,立即赶赴中江“捉奸”,并邀约了几名帮手。见到情敌,双方发生抓扯,混乱中她致对方受伤倒地。法院两审终审后,认定魏兰用利器刺伤对方,判处她有期徒刑4年。魏兰不服,在监狱里向多个部门写申诉材料,称是她丈夫在混乱中伤了中江女子,凶手不是她。
去年初,申诉材料转递到四川省高院立案庭。承办法官文霁了解到,魏兰在狱中情绪波动较大,不安心改造;加上她性格偏内向,不愿与人交流,管教干警担心她出事。四川省高院高度重视此案,一改过去只是审查材料,信函回复罪犯的习惯做法,决定尝试一种监所听证的做法。该省高院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在监狱管教干警参与下,对魏兰的申诉意见就地进行了听证。据管教干警介绍,听证以后,魏兰一直安心服刑,不久前已出狱。据悉,在首次尝试监所听证后,去年该省高院又对另外6名罪犯采取了监所听证。
“开展监所听证是为了保护罪犯的申诉权。”四川省高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和民事案件的申诉相比,刑犯身处监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加之很多罪犯文化较低,法律知识欠缺,申诉材料残缺不齐,使办案人员无法了解实情,申诉难度加大,让罪犯觉得申诉无门,不安心服刑,给监狱管教增加难度,而监所听证则可以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据了解,四川省高院还专门出台了规范性意见,对申诉人认为原裁判事实不清或提出新证据的、领导或上级机关交办的、省高院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所听证等三种情况要采取监所听证。并明确要求,要对罪犯意见充分听取,对申诉有理的,转入复查;申诉无理的,当场做息诉服判工作。据介绍,此前最高法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到四川省高院调研,了解到监所听证后,提议省高院形成材料上报,考虑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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