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大家都知道,民事案件可由法院出面调解,但你知道民事案件、“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也可由法院出面协调、调解吗?
目前,四川法院正在尝试刑事和解,被告人可通过被害人的谅解争取减刑或免刑;行政调解目前也有所突破,省高院开始全国率先尝试“行政案件协调”,目前已有数个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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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率先推行“行政案件协调”
案例:1998年,眉山市某区政府将13.1亩的国有河滩地给一家养殖场作为建设用地。2002年11月,养殖场业主黄某却得知那块土地已被调整为城建用地,于是要求赔偿。2005年7月,黄向眉山中院起诉区政府,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上诉到省高院。
省高院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初步认为,那块土地已建成商品住宅区,很多业主已入住,如简单判区政府撤销行政行为,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合议庭决定尝试协调,向双方阐述法律关系,双方达成了协议:区政府一次性赔偿190万元。赔款到手后,黄某撤诉。
这是四川法院推行“行政案件协调”的一个典型案例。但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那么,“行政案件协调”有何法律依据?
省高院行政庭庭长李俊说,从立法精神理解,《行政诉讼法》并没有限制和禁止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同时,“被告行政机关改变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为“行政案件协调”预留了制度空间。
推行“行政案件协调”后,或使作为“民”的原告认识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主动申请撤诉;或让作为“官”的被告改变其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合理赔偿或补偿,使原告撤诉。
四川省高院在全国法院较早尝试行政案件协调,已成功协调数起案件,并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协调办法,例如庭前协调、庭中协调、庭外协调,庭长、院领导参与协调等。今年初,省高院将出台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这项工作。
刑事和解并非“拿钱买刑期”
案例:2005年10月,泸州纳溪区农民杨健以做生意为幌子,与江西人林亦炳达成口头买煤协议。几天后,林按协议将290多吨煤炭运到,杨健却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后将这批煤低价卖出,卷款逃匿。
杨健涉嫌合同诈骗落网后,进入审判阶段。纳溪区法院决定尝试“刑事和解”,法官多次组织杨健及其家人和林亦炳座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杨健分期归还林亦炳欠款8万多元,并当场履行2万元。之后,林亦炳书面请求法院对杨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林的意见,对杨健判缓刑。
“四川将尝试推行刑事和解。”省高院刑事审判庭相关负责人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受到追究,矛盾却不一定得到化解,受害人不一定会得到经济赔偿。相比之下,刑事和解重在化解矛盾,被告人可能会彻底悔过,受害人得到赔偿后给予谅解,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积极意义。
最近,最高法院已明确提到,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尝试刑事和解。省高院倡导四川各级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和一些轻微公诉案件试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后,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考虑附带民事部分赔得较好、受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退赃积极、主观恶性小等具有刑法上从轻、减轻情节。但刑事和解不是社会上所说的“拿钱买刑期”,和解后的处理结果是依法作出的。
民事官司:半数以上调解结案
民事案件的调解在法院案件中数量最多。2005年,全省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达56.8%,各级法院尝试了一些成功调解的方法,比如,离婚案件“冷处理”法、“借助外力”法、对赡养案件采用“情法交融”法,对侵权案件采用“调解与判决后果利弊对比法”等。
省高院李少平院长说,与判决相比,民事调解是平息社会矛盾的最佳手段之一,有利于当事人息讼,减少上诉、申请再审、申诉及缠诉等现象,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从而实现案结事了。
今后:构建社会“大调解”体系
“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这是省人大审议省高院工作报告后提出的要求。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多年的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吕瑶透露,今年,省高院将出台规范性意见,规范调解方法,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并与其他社会机构联动,构建社会“大调解”体系,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采访中,省高院立案庭庭长尹红兵说,四川法院还将全面推行立案调解、信访复查听证调解,“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省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全省法院将全面推行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案件协调、刑事和解作为新型调解方式的尝试、推行;民事调解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无数信号表明:调解将贯穿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四川法院正步入调解时代。“对老百姓最大的好处,就是根除矛盾,‘案结事了’、‘案结气消’。”省高院负责人说。
省法宣 本报记者 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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