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时,原北京铁路分局丰台建筑段副段长金某因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金某今年58岁,山西省五台县人,曾任北京铁路分局丰台建筑段副段长及该段下属北京热力达供热优先公司经理,北京京铁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及该公司下属北京京研建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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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午的庭审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2001年起,金某在任职期间,先后7次个人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共计1286387.7元,个人违法所得637800元;另有1572588.9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其中,1998年金以支付材料款、工程款等名义,将丰台建筑段资金67万余元转入一水泥构件厂账户。2000年该厂撤销后尚结余51万余元。金套取了11万现金。后又用15万余元买了一捷达轿车。2003年金将北京西车辆段4间平房转租,收取资金不入账,把房租56400元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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