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刑法之剑保护自己,识刑法之道远离危地——
刘涛1996年至2001年间,北京晓庆文化艺术公司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万余元。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晓庆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将已代扣的演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一、什么是偷税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以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达到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从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可以看出,一般的偷税违法行为只有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才构成犯罪。刘晓庆税案中,北京晓庆文化公司采用各种方法隐瞒申报纳税款,偷逃税款数额巨大,构成偷税罪。
二、目前民营企业应特别注意的有关现实问题
1、如何区别漏税与偷税两种行为?漏税,是指纳税人因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致使财务记录不符合要求,导致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而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逃避纳税的义务,非法地占有应缴纳税款的行为。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是区分漏税与偷税最关键的问题。在一定条件下,漏税行为可以转化为偷税。例如,漏税行为人被他人告知或自己发觉存在错漏申报纳税的情况,行为人不仅不主动更正,反而采用欺瞒的手段继续不缴纳漏缴税款。这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以及客观行为均发生了转化,符合偷税的行为要件。反过来,偷税行为却不可转化为漏税行为。行为人在实施了偷税行为后,即便事后补缴了税款,也不能因此就不认定为偷税。2、避税与偷税的界限是什么?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盲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虽然避税的目的违背了立法的精神,但由于它使用的方法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避税虽然是不合法行为,但不是违法行为,实践中也无法对纳税人进行任何处罚,更不能动用刑罚;而偷税却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讲座内容可详见)(作者介绍:刘涛,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夏天/编制)tryshowAd(3,0,1);catch(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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