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31日电 春节来临之际,商业、零售业,销售商品等虚假打折、积分、有奖销售等等促销活动又多了起来。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商品处处长李振成提醒,商家不会做赔本的生意,消费者如果被欺诈,可以向各地的商务、价格、税务、工商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振成在做客“春节安全消费,专家为您支招”网上论坛时表示,为了规范零售业促销的行为,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在去年的9月份发布了一个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一共26条,其中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要明码标价,价目要齐全,促销活动的手段零售、有奖销售、赠品、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的促销活动,还有零售商不得以清仓、甩卖、拆迁等等开展促销活动,对于这样经常发生的问题五个部委局发出一个18号令,18号令自2006年10月15号开始执行。因此,作为消费者不管购买食品还是其他商品,如果遇到了18号令里说的条款,可以向各地的商务、价格、税务、工商来反映。商务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将依据自己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规定的促销行为进行处理。这个规定对零售商违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根据这样的违法行为,有的是可以定成欺诈,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或者50条第6款进行行政处罚。
工商总局广告司广告监督处副处长赵践还提供了几种不符合规定的促销方式供网友参考。一是促销广告的承诺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符;二是广告的内容对于商品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等等表述的不清楚,不具体;三是有一些特价的商品需要做特别说明的,在广告中故意不标明,或者故意把标明的文字弄的很小,很难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赵践同时表示,春节期间,相关管理部门,特别是作为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会部属对节日市场的整治,给老百姓、给社会创造一个安全、规范的购物环境。(据中国网直播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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