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
这条新闻甫一刊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人质疑:“这不是等于有钱人可以随便杀人了吗?”还有人猛烈抨击:“广东东莞法院的赔钱减刑做法,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和动机,其行为已造成对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严重践踏和公开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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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承认,网友的愤怒和抨击,都是有道理的。这是因为:第一,按照“赔钱减刑“的逻辑,难免推导出”只要赔足够多的钱,无论犯下什么样恶劣的罪行,都可以不受法律惩罚”的结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的表态,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很难消除公众对富人可能获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的疑虑;第二,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对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并没有“积极赔偿是法定从轻情节”的规定。因此东莞两级法院的判决,确有违法之嫌。
但是,如果我们把东莞法院的做法,放在“全国近八成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成‘法律白条’”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来看,就能理解东莞法院也是确有其苦衷。中国刑法学会曾经做过一项调查,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最让人头痛的是被告人没钱可赔,因为在杀人、伤害、强奸、抢劫、抢夺、盗窃等犯罪中,罪犯多为家庭经济条件差的社会低层人员,这使得“法律白条”占了很大比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无能为力。因此在恶性伤害案、杀人案中,许多受害者人财两空。司法实践也表明:被害人在判决前没得到赔偿的,在判决后就更难获赔。而法律如果允许被告通过对被害人一方积极赔偿换取从轻判决,就可以使被告的家属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来解决这个问题。
如此说来,我们就不能简单把“赔钱减刑”理解为“给有钱人发放杀人许可证”,而应该将其视为解决刑案赔偿难的一种有益探索。问题关键并不在于能不能“赔钱减刑”,而在于减刑有没有一个恰当的“度”?这个“度”就是既要使被告为其所犯罪行而受到法律的惩罚,又能够使被告及其家属积极地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当务之急是,东莞法院的做法及其受到的非议表明,基层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已经陷入了两难,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就此给出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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