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但这一做法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1月2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就此向记者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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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了5万元获轻判死缓
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
得悉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减少犯罪危害性可减刑
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终的死缓,法院以经济损失赔偿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是否超出了法律的范畴?陈斯副院长否认这一说法。他认为,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比如受贿罪,受贿人的退赃行为,就会影响到法院的量刑结果。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适用
赔钱可以减刑,那么有钱人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可轻于没钱人吗?陈斯副院长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
像被告人王×一样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东莞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维护。据羊城晚报
刑法学专家:反映司法理念转变
记者采访了中国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昌先生。马克昌教授指出,对任何被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都必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其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进行综合考查。如果是绑架杀人的,只有死刑一个起刑点,那就不可能从轻。但是对于上述案件,在刑罚的幅度上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法院就会综合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和罪后情节,定罪量刑。
此案的判决也突出反映了司法理念从报复性司法向修复性司法的转变。长期以来,人们往往重视惩罚犯罪,忽视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真正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赞同采取和重视民事赔偿,实际上,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对被告人认罪悔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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