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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减刑”于法无据

  “赔钱减刑”并不是新生事物。在1000多年前的中国唐朝的律例中,就曾明文规定可以“使用金钱或者重要的官职来赎买罪行。”在欧洲的中世纪,罪行赎买曾经风行一时。尽管如此,东莞中院的“赔钱减刑”也是经不住拷问的———一,于法无据,在刑法的法定从轻情节中并没有被告人赔钱就可以减刑的规定;从法理上讲,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也不应成为酌定从轻的情节;二,有违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而“赔钱减刑”则意味着有钱人可以减轻刑罚甚至逃避惩罚,这对穷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正如霍尔巴赫在《袖珍神学》中对赎罪券所作的注释:“这是教皇和主教为了某种奖赏而发的作恶许可证。”

  东莞中院陈斯副院长说,“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种说法也经不起推敲。首先,抢劫杀人等暴力刑事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无法挽回的,尤其是致人死亡的犯罪。警戒世人是刑罚的主要意义,可“赔钱减刑”在告诉人们什么呢?抢劫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不仅伤害了具体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时也危害了公共安全;而“赔钱减刑”对富人的纵容,无疑会增大公众的不安全感。因此,“赔钱减刑”不是减小了而是扩大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对法治和公正的损害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权力的干预,一是金钱的收买。贝卡利亚在《论犯罪和刑罚》中说:“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建设和谐社会,必须维护公平正义;要维护公平正义,就必须反对“赔钱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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