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晓星、胡利通讯员天法宣)陈小林(化名)进广州某中学时一次性交纳了40000元择校费。一年后,因个人原因他办理了退学手续,故要求学校退还剩下未读的两年时间的择校费26000多元,但被学校断然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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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实际是学费
陈小林认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高中教育属非义务教育,省级重点中学在完成国家规定的班额及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按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实行以“学生缴费为主,国家适当补贴”的办法收取学费。
而且,按照广州市相关文件规定,择校费在学生入学时,3年一次性缴交,因此择校费的性质实际是学费。
另外,当学生交纳一定的费用以后,可在该校就读,学校录取该生并对该生进行教育培养,双方构成的是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应由《合同法》调整。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之后,应视为双方教育服务合同的解除。校方收取的4万元中的三分之二即26666.67元,因没有履行教育培育的义务而继续占有不予退还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此应当予以返还。
择校费是选择学校的代价
该中学辩称,择校费是属于对机会的选择,严格区别于学费。学生缴纳的择校费是进入自己所选择的学校的代价,其用途是一次性投入的资金。择校费通过财政部门进行统筹,有50%返还给招生的学校,用于改善就读学校的条件,另外的50%则是扶持本地其他学校改善教学条件,这种特殊的用途导致择校费是不能返还。
合同关系中,学生的义务是缴纳择校费,而学校就是提供让其进入就读的机会。因此,陈小林进入学校就读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其交纳择校费的目的已经达到。陈小林离开学校是其本身自愿的选择,学校对其离开不存在任何的责任。
天河区法院认为,从双方对交纳择校费一事所达成并已履行的协议目的来看,陈小林交纳择校费的对价为进入该中学学习,学校收取择校费后已接收其为正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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