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为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仲裁。
据了解,对于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往通常采用的方法是,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也可以上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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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将不受理。结果出来以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产生法律效力,将由法院强制执行仲裁结果。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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