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据1月31日《北京晨报》报道,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最新的案例是一宗抢劫致人死亡案,由于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法官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编辑:法官依照法律断案是很严肃的事情。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广东东莞两级法院的这项改革?我们约熟悉法律的作者从不同角度谈谈这个问题。
杨耕身(撰稿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说这种做法是“依法规定”,不知道所依何法,我们通常只知道,在有关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判决中,涉及刑事的部分,是国家公诉的内容,与民事赔偿没有任何关系,即刑事的归刑事,民事的归民事,那么民事赔钱何以竟成了可以减刑的理由?事实上,连认为东莞做法符合发展趋势的田文昌律师也认为,“不能说法院的做法有问题,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司法来说,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已是常识。东莞两级法院以及律师哪来随意解释法律的权力?
鲁蒙(网友):这种做法遭到了网友的一致反对和辛辣讽刺。我想,民众之所以反对,并不仅仅是这种尝试违反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个基本法则,而且隐隐体会到了这种判决所蕴涵的潜在破坏力量——既然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公开承认赔钱可以减刑,那对穷人来说,这个世界将愈加可怕,富人以权谋私已经严重侵犯了穷人的生存权,现在有了法院的这个承认,有钱人害起穷人来,哪还有什么顾忌呢?
水岸(撰稿人):但是,如果我们把东莞法院的做法,放在“全国近八成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成‘法律白条’”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来看,我们就能够理解东莞法院也是确有其苦衷的。中国刑法学会做过的一项调查显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最让人头痛的是被告人没钱可赔,因为在杀人、伤害、强奸、抢劫、抢夺、盗窃等犯罪中,罪犯多为家庭经济条件差的社会底层人员,这使得“法律白条”占了极大比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也往往无能为力。因此在恶性伤害案、杀人案中,许多受害者一方人财两空。司法实践也表明:被害人在判决前没得到赔偿的,在判决后就更难获赔。而法律如果允许被告人通过对被害人一方积极赔偿换取从轻判决,就可以使被告人的家属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来解决这个问题。
如此说来,我们就不能简单把“赔钱减刑”理解为“给有钱人发放杀人许可证”,而应该将其视为解决刑案赔偿难的一种有益探索。在我看来,问题关键在于减刑有没有一个恰当的“度”?这个“度”就是既要使被告人为其所犯罪行而受到法律的惩罚,又能够使被告人及其家属有积极性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周晓翔(媒体从业者):我也觉得“赔钱减刑”不等于“花钱买命”。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赔钱减刑”。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多是些发生在夫妻之间、工友之间的刑事案件。其次,法院在量刑时,首要考虑的是对受害人的现实补偿,而不是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从法理上讲,有钱人或穷人犯罪,在承担刑事责任上不是一种必然性的关系,不是花钱就可以买命。再则法院实施“赔钱减刑”,目的是通过被害人及其家属获得经济赔偿,达到双方消除怨恨、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减刑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
水岸:因此我建议,应由人大对刑诉法进行修改,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使积极赔偿能够成为法定从轻的情节。当然,这个从轻是有底线的,即不能轻于原罪行的法定最低刑,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性,也可以避免富有的罪犯钻空子逃避法律的惩罚。
编辑: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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