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门广场等处滋事 西安3违法上访人员受处理
本报讯(通讯员 丁侃礼)我国《信访条例》规定,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上访申诉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然而一些人忽视法律规定,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在上访中故意毁坏公司财物,妨碍办公秩序。
户县天桥乡刘家
庄村村民贾某,2004年2月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此后又多次进京上访,社会影响极坏。2006年开始,贾又身着白色状衣,多次在陕西省、西安市政府门前上访,不听工作人员劝解,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贾某劳动教养一年。
灞桥区违法上访人封某自2004年11月以来,多次在北京重点地区上访、滞留不走,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原西北电建四公司职工陈某自2000年以来,先后到天安门广场、外国大使馆等处滋事。2006年12月25日,公安灞桥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将其逮捕,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30日以损害公司财物罪将其批捕。
(责任编辑:刘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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