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2月1日电(记者沈汝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中铁某局集团公司拖欠150多万元工程款案进行强制执行。
2003年6月,中铁某局集团公司中标福建省武平县十方至万安公路工程E合同段。
汤玲和龙岩市公路机械处上诉至武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中铁某局集团公司应支付汤玲工程款等141万元及利息;应支付龙岩市公路机械处工程款10余万元。因中铁某局集团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二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立案后了解到,中铁某局集团公司所欠汤玲工程款中,不少是汤玲应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因工资被拖欠数年,农民工反映强烈。法院对此高度重视,执行法官多次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中铁某局集团公司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日前,法院派出执行人员专程赴中铁某局集团公司所在地的山东省开展执行工作,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资金151万元,执结了这起拖欠工程款大案。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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