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对于新媒体而言是一个变革之年。这一年,依然延续着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竞合与消融;技术冲动仍然主宰着整个新媒体领域,新技术的每一次出发,都是新媒体的新一轮征程;政策方对于新媒体的关注开始赶上投资方的脚步,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与“十一五”规划中对新媒体的规划都可以看做政策面的积极信号;博客、播客、维客、沃客……来得全是客,一系列“客”的出现,让新媒体呈现出人丁兴旺的繁荣景象。
一、 国家政策对新媒体空前重视
2006年颁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全文)》第四部分“新闻事业”中强调:“办好新闻网站。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办出特色的总体要求,做大做强重点新闻网站,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加快建设一批综合实力强、在国内外有广泛影响的新闻网站。形成若干个与我国地位相称的、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综合型网络媒体集团,争取其中一到两家重点新闻网站进入世界前列。”
《纲要》第十六条还特别指出“发展新兴传播载体。充分发挥国家主流媒体在信息、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发展手机网站、手机报刊、IP电视、移动数字电视、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新兴传播载体,丰富内容,创立品牌,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同年9月,中国互联网大会隆重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同志为大会发来贺信“要求推进互联网技术创新和应用,进一步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阳光网络、绿色网络、文明网络,维护网络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有序发展,让互联网技术和资源更好地造福社会、造福人民。”
政策面对于新媒体的重视在2006年空前加强,中国新闻界的最高奖项“中国新闻奖”首设“网络新闻作品奖”,网络新闻作品去年第一次被纳入这一中国政府奖项。对网络这一新媒体而言,是一种身份认可,是被主流接纳的标识。
二、 网络法规推进文明办网
2006年4月,《文明上网自律公约》颁布,文明办网被提上日程。从革命利益出2006年7月1日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规定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条例明确要求,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此外,另一项法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指出: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多项网络法规相继出台,将会推进文明办网步伐。
三、 网民大国呼唤网络和谐
2006年中国进入网民大国的行列。网民大国面临着网络和谐的若干问题。首先,网民数量众多,分布却不均衡:城市网民,特别是大城市网民是中国网民的主力军,这种网络生态上的不均衡与中国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不均衡一样,需要时间才能逐渐平衡。其次,网络的文明化生存:当更多的网民聚于网络生存时,网络已由先前的现实的小小补充,变得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角时,网络生存,在一些网民那里,甚至部分地替代了现实生存。于是,网络上的“文明化生存”成为一个新兴问题进入人们视野。再次,网络和谐中的“技术强音”展现“人文关怀”:网络是技术的产物,技术论者从来都高举着技术的旗帜向前、向前、再向前,一项新技术的出现,鼓吹者总是渴望它给人类带来新的变化,而期间正是经济利益的产生与获得。技术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人性的积淀是千百年的产物,人类的需求是历史演化的结果,任何忽视人性与人类需求的媒介技术,最终必会支付代价。第四,网络和谐中的舆论管理:电视造星、网络造星,使得“民意”能够集中在一时间“凸显”出来,然而,这种“凸显”,却往往是背后看不见之手操控的结果,比如“超女”,比如“神仙妹妹”,网络之星的“制造”有迹可循、有规可依。
对于网络上出现的大量来路去向不明的舆论而言,合理有效的管理非常重要。网络和谐是网民大国的基本保证。
(责任编辑:韩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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