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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称群体事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分别起诉

  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若干意见》等三个指导性文件。谈到在几类特殊类型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意见,包括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等。

  第二个文件是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制发《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随着实践和形势的发展,目前迫切需要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一是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提出,要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检察机关应当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二是为了更好地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已经占到全部案件的10%。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及未成年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通过履行检察职能,更好地处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很多地方对如何办理好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了许多探索,产生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建立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各地检察机关还较为普遍地进行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背景和成长经历的社会调查、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进行法制教育等做法。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加以总结和概括,并予以规范。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高检院及时修订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这对于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主要增加、完善了八项制度:一是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二是专门办理制度。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三是慎用逮捕措施。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同时规定,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一定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四是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这样规定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五是正确适用不起诉制度。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等。同时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这些规定细化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体现了鼓励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不起诉的精神,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六是分案起诉制度。要求拟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提起公诉。同时还规定了不宜分案起诉的几种情形。这样规定充分照顾了未成年人的特点,有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案件依法公正办理。七是社会调查制度。在关于审查起诉和简易程序适用等规定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可以对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进行调查,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针对性,增强执法效果。八是加强诉讼监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完善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监管未成年罪犯活动的监督,保障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和教学、劳动、生活秩序。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中,发现没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管、分押或者对未成年罪犯留所服刑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黄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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