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今日实施;未缴少缴的单位限期补缴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赵燕华、实习生温智锟报道:今天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将实施新规:领取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免缴个人部分的公积金。而对于欠缴职工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即日起6个月内要一次性足额补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即日起60日内要办理专门的公积金账户。
领最低工资者免缴
规定明确,对于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且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未建账户限期设账
此次规定所指单位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上述单位中,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
未缴少缴限期补缴
规定明确,即日起,违反有关规定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补缴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2日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原《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补缴1999年4月3日以后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补缴应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及补缴计划,须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后,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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