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消息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从2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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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单位(含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同时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应于今年办理缴存额调整时,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张新民贾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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