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修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了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1日说,“亲情会见”制度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
除“亲情会见”制度外,新修订的规定还增加完善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专门办理制度,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慎用逮捕措施;正确适用不起诉制度,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分案起诉制度,要求拟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提起公诉;社会调查制度;加强诉讼监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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