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健
日本国最高法院在1月15日决定,对日本公司西松建设对提起上诉的案件开庭审理,并决定就中国政府是否已代表中国公民放弃了索赔请求权一项进行辩论。
自1995年6月起,中国部分受害者陆续在日本东京等多家法院,向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提起了损害赔偿之诉,其中包括大屠杀案等共计27件。
然而就在这个时候,日本政府从2002年底即中国人对日索赔诉讼开始了7年之后,在各个诉讼案件中又提出了一个新的主张,即“原告们的个人赔偿请求权已通过条约被放弃了”,这就是“请求权放弃论”。即(1)日本政府以“日华和约”为依据,提出中国人请求权已放弃的主张。1952年4月8日,日本政府与台湾当局签订了“日华和约”。该和约承认了旧金山和约的原则。有人认为个人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在“旧金山和约”中已解决,但该和约在文字上无此体现。(2)日本政府认为,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是在“日华和约”已解决了战争赔偿问题、所以其后不能将赔偿要求问题旧事重提的基础上签署的。因此,中国人的战争赔偿请求权早已因条约的签订而放弃。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签署过“旧金山和约”,并非该和约成员国,因此,该和约对中国无约束力。而且即使是“旧金山和约”,也并未绝对放弃个人的请求权。
日本政府在西伯利亚被扣留的日本人诉讼及原子弹受害者诉讼中均表示,日本政府一贯主张,这里(指“旧金山和约”)放弃的不是个人的请求权,而是政府代替个人向他国请求赔偿的权利(即外交保护权)。但在同类的中国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中,日本政府却作出相反的解释,这种双重标准的做法显示出日本政府对待责任问题是极不诚实的。
另外,1972年,中、日两国恢复邦交,一个中国是前提,日本政府是在承认这一前提下与中国恢复邦交并签署了“中日联合声明”的。该“声明”第二条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现日本政府又以其与台湾当局签订的“日华和约”来进行抗辩,这一做法已违反了其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所表明的立场。
更为重要的是,“中日联合声明”并未放弃个人的请求权。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规定“中国政府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众所周知,因战争而产生的求偿主体为国家、团体及个人,这是基于受害的特点。个人或团体的财产不可能简单地以国家财产替代,个人的权利同样不能无条件的完全由国家代为处置,且权利的放弃应当明示。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并未明示代表中国公民放弃了赔偿请求权。
遗憾的是,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想方设法,不遗余力地推卸责任,在一个又一个的借口接连被推翻后,又搬出了“请求权放弃论”。若这一借口得到了日本最高法院的不当支持,对日本政府来说,将是最彻底、无后顾之忧的结果,可以从根本上将中国人提起的各件诉讼全部封杀,从而从根本上免除了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的战争责任。对此,每一个有良知的公民都不会对这一公然无视法律的做法置之不理。 作者系北京方圆律师所主任、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律师团成员(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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