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因收消费者100元“开瓶费”一审败诉
餐馆上诉为“开瓶费”争“理”
本报讯 (记者杨昌平通讯员梁溯)消费者与餐馆之间就“开瓶费”引发的争议愈演愈烈,在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因收了消费者100元“开瓶费”而被一审判处败诉后,该酒楼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并自称要为全国餐饮企业争理。
“自带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我们没有限制,但是,消费者坐在我们装修豪华的酒楼里,要求我们提供了杯子、开瓶、斟酒服务,酒杯也是我们在酒后洗刷消毒。”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在上诉中称,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酒楼就要免费服务,那如果消费者自带饭菜呢,酒楼是不是也要免费提供碗筷、厨师和服务员呢?该酒楼认为,酒楼与消费者之间实际上有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合同,消费者有权选择不付“开瓶费”而抬腿走人。但是,消费者选择了继续就餐后,就应视为其同意交纳100元“开瓶费”。酒楼并没有进行强迫交易、也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
为了证明收取开瓶费是国际惯例,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提出一个“开瓶费”的英文单词“Cork-age”,英文字典的解释是“thecharge made by a hotel or a restaurant for allowing people to drink alcoholic drinks which they bought elsewhere”,翻译成中文就是“饭店因允许人们饮用别处购买的酒水而收取的费用”。该酒楼据此认为,这个单词的存在说明收取开瓶费在全球英语国家的餐馆行业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不为法律所禁止。该酒楼表示提出上诉不是为了100元的“开瓶费”,这100元不重要,但是为了全国千万家餐馆,为了一个“理”字,就要提出上诉。
据悉,此案一审判决后,餐饮企业协会与消费者协会分别出面声援餐馆和消费者。中国烹饪协会发表声明,强调对于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属于市场行为,是否收取可以由餐馆自主选择。而消费者协会则强调,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是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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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3日晚6点左右,王子英等4人到湘水之珠酒楼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酒楼服务员向王子英出示了菜谱。用餐后,湘水之珠酒楼向王子英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包括开瓶服务费100元。为此,王子英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返还该费用,并赔礼道歉。一审法院认为,《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对王子英没有约束力。湘水之珠酒楼向王子英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子英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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