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委原副书记凌建国被判6年
市场报讯 昨日上午,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含山县县委副书记凌建国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凌建国因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情节,获得法院减轻或从轻处罚。法院判凌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将已扣押的凌建国犯罪所得人民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凌建国曾历任含山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和县委副书记等职务,其主要受贿行为是发生在他于含山县任职期间内。而他的犯罪事实被揪出时,他已经开始担任巢湖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正处级调研员职务。
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建国利用其担任含山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和县委副书记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魏国平等人的钱款计人民币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凌建国在接受纪检机关调查期间,能够主动交待组织尚未掌握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予减轻处罚;在接受审查期间能及时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农业科研项目中曾荣获国家奖励,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凌建国在法院庭审期间,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法院依法作出前文所述判决。安徽市场报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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