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错误论”之辩
阚的辩护律师为沪上“名嘴”陶武平。当天,针对公诉人的上述指控,他先后抛出了“主体错误论”和“不知者不罪论”。
陶武平首先提出,虽然涉及操纵“哈飞股份”的股东账户为1611个,但其中南证公司控制的仅占740余个,其余的均为华德公司和天发公司所控制。
根据孙田志案的资料披露,南证公司、华德公司、天发公司虽然颇有渊源,却系《公司法》意义上的三个独立法人。
其中,2001年成立的华德公司目的即为协同南方证券操纵重仓股,南方证券占90%股份,天发占10%。而天发早年为南证与下属子公司合作组建,后被南证的另一关联公司华晟达收购——华晟达为南方证券部分股东另行发起的一家独立法人企业,使命是接收南证划拨的巨额历史遗留不良资产。
陶武平认为,天发公司与南证毫无法律关系,华德公司虽与南证有“母子关系”,却也应各自承担刑事责任。
据了解,这三者之所以成为操纵哈飞的一致行动人,一个核心纽带便是已获刑两年(缓刑两年)的孙田志,他不但长期作为南方证券分管自营业务的副总裁,还同时身兼华德、天发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
在阚治东递交有关部门的一份情况说明中,更提到了南证有一个奇特的现象,叫“一个党委管两个公司”。
据悉,这套体制的形成是2000年末,当时为了贯彻证监会证券与实业分离的原则,南证前任领导人把历史形成的几十亿实业剥离出去,组建了华晟达公司,并以“一个党委管两个公司”的模式运行。比如,南方证券的党委班子中曾有三人分别在华晟达兼任董事长、监事长和总裁。
这样,华晟达与南方证券同属一个党委管理,但不存在股权关系,而天发等股权关系隶属华晟达。
所以,阚强调华德、天发等参与股票运作的外围公司,“管辖权并不完全在我们总裁室,这也是我后来坚持辞职的重要原因”。
“主体错误论”的另一层意思是,阚治东并非操纵哈飞的“始作俑者”——早在2000年南证已开始操纵“哈飞股份”,当时的决策者是董事长沈沛、总裁刘波、副总裁孙田志等人。陶认为,至2002年6月阚治东上任之时,情况极为恶化,后期的数字上升不过是之前惯性的延续。
公诉人对此的回应是,这些一致行动公司人拥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要素”,所以作为南证领导的刘波和阚治东难辞其咎是“当然的结果”。
对此,阚并不否认自己存在过失,但在庭上接受律师质询时他提出一个证据——2006年11月6日,中国证监会向部分南证高管发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该函结论为,经过证监会的长期深入调查,“时任董事长沈沛、刘波、贺云,总裁郭元先、阚治东及分管自营业务和财务工作的副总裁孙田志、许均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但是,根据“责任人员责任大小、性质、情节等因素”,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则各有轻重,其中“拟对沈沛、刘波、郭元先、孙田志、许均华给予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对贺云、阚治东两个继任者的处罚仅是“吊销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
陶武平在庭上发问,既然郭元先、许均华的处罚要重于阚治东,公诉机关又决定不起诉郭元先和许均华,那是不是就更不应该起诉阚治东了,“否则就造成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明显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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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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