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恢复普通中学“退学开除权”
省人大代表认为学校没有惩罚权不利于管理
□本报记者 魏皓奋
早报讯 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瑞安中学副校长陈良明提出《关于恢复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中对严重违纪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的建议》,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关注。
背景
试行一年多,负面影响大
2005年浙江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了新的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试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废除普通中学对严重违纪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的规定,至今,全国还只有浙江废除这一规定。
陈良明代表认为,该规定的初衷是考虑以人为本,确保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减少对社会的治安压力,但由于缺乏周密的论证,没有深入调查和广泛听取一线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很多教师意见很大。经过这一年多的试行,对学校的管理冲击很大,负面影响严重。
目前,学校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可以说无计可施,没有有效的教育办法。陈良明举了自己学校里的例子:有位学生的父母忙于经商,没空管孩子,这名学生每天晚上上网,白天上课想不来就不来,到学校也是睡觉,从来不参加考试。老师、家长、亲戚苦口婆心,反复教育、劝说,毫无效果,对这类学生怎么教育?
更有甚者,有位学生由于父母离异而自暴自弃,不但不学习,还整天打架,欺负低年级同学,每次老师找他,都是虚心接受然后坚决不改。很多学生家长到学校责问老师:“我们的孩子在学校被打,学校有没有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
陈良明代表说:“让这些学生留在学校,对校风有很大冲击,对学校的管理带来很大难度。过去,学校可以开除学生的时候,真正被开除的学生少之又少,现在,学校不开除学生了,可是够开除标准的学生越来越多!”
呼吁
其他省份都保留了这一手段
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教育实际出发,从尊重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权出发,从相信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心和师德出发,从引导全社会都重视对青少年教育的愿望出发,建议省教育主管部门恢复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中对严重违纪的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的规定。
对学生的奖励和惩罚是学校和教师教育权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在世界很多国家,在我国的其他省份,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中,都保留了对严重违纪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等惩罚手段的规定,有些大学也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一经发现就可以开除学籍。
陈良明代表认为:“对中学生的教育,只允许学校和教师对学生有奖励权而没有惩罚权,或惩罚权不完整,这种对教育权的片面限制,其实不利于教育功能的完整、充分发挥,不利于学校的管理,不利于对学生的教育。”
而对一个严重违纪,甚至快到犯罪边缘的学生不允许学校退学、开除,其实是对学校和教师的教育功能与教育责任的无限扩大,是对学校和教师教育手段的严重束缚,不利于学校的教育,不利于引导全社会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
学校一直慎用这一权力
从原学籍管理的实践看,没有学校滥用这条规定的,也极少看到学校和教师不尽到对学生的教育责任,就把学生开除一推了之的。学校要开除一个学生,要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学校也是非常慎重地使用这条权力,从调查的结果看,过去被学校开除的学生少之又少。
现在,学校和教师之所以希望恢复这条权力,目的是为了给严重违纪、屡教不改的学生一个警示,本质上有利于对学生的教育和成长。而取消学校的这种权力,其实是对学校和教师教育责任心或师德的极度怀疑,是对学校和教师教育权力的一种限制或剥夺。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