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2月3日电(记者朱立毅)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浙江省温岭市樊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23名被告人日前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记者从检察机关获悉,这23名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盗窃罪,转移赃物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05年3月,被告人樊亚、李洪忠、周参军和刘大华等人在温岭市大溪镇天桥附近设立站点,非法经营客运业务。同年5月,他们非法成立“河南太康客运站”,网罗左计划、王明州和卢忠毅等20余人,形成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了达到垄断温岭至河南太康客运业务的目的,这个组织在温岭市大溪镇、104国道线一带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50余起。
与此同时,这个组织还通过强行收取客车“劳务费”、私自卖票等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组织提供保障,并以宴请、送礼等手段拉拢运输管理人员寻求庇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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