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黄琼 通讯员 城步仁 实习生 苏欢)昨日上午,广东“燃气初装费第一案”———肇庆嘉湖新都市小区业主状告开发商讨要燃气初装费一案,在肇庆中院二审开庭。业主们以一审判决违反国家价格法的强制规定提出上诉,要求肇庆中院判处开发商返还燃气初装费3000元及利息。
一审时,业主们提出,在接到业主投诉后,肇庆市物价局随即下文称开发商在房价外收取燃气初装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明令其停止收费。但肇庆市端州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因此认定肇庆市物价局认定初装费属价格违法行为的文件无法律强制效力,遂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昨日经法庭调解后,业主们作出让步,表示不要诉讼费和燃气初装费利息了,3000元初装费换作2500元,在物业管理费中抵消即可。对此,开发商也表示初步认同,但具体解决办法将进一步协商后再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