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3日讯 承诺“送货上门”却要求消费者自行领取,货物遗失、损坏却不肯原价赔偿……发生快递纠纷,“受伤”的往往是消费者。
春节将至,省城快递公司生意颇为火爆。记者了解到,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请快递公司托运年货、行李或其他物品,然而,省时省力的同时各种快递纠纷也不断出现。
日前,历下区消协接到消费者林女士投诉,反映自己价值3万元的物品在快递过程中发生部分遗失,损失在3000元左右。然而当她就此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时,对方却以事先未予保价拒绝全额赔偿,只肯按运费的3倍赔偿200元。由于林女士事先未予保价又缺乏足够证据,虽经消协出面调解,双方最终也未能达成一致。
记者了解到,我国目前尚无相应法律法规规范货物托运,一旦发生快递纠纷,消协通常只能参照《邮政法》协调解决。而按照《邮政法》的有关规定,“普通货物邮寄丢失或损坏按运价的3倍赔偿。”
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准入门槛低,省城一些快递公司缺乏必要的责任心,服务不周到、找借口拒绝送货上门、货物遗失损坏等时有发生。此外,无“法”可依也让快递公司有空子可钻,如不事先做好防范措施,消费者往往索赔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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