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2月4日讯 许多人都知道一些商家促销用的赠品不太实用,但德州消费者王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他的赠品手机竟然到了连换四次都没法用的地步。这是今天记者从省消协了解到的。
据消协人士介绍,2006年12月30日,武城县的王先生来到武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于2006年12月12日,在武城县某家电家具商场以899元的价格购得创维21T66AA彩电一台,该家电家具商场加送价值499元的创维手机一部作赠品。
由于经销商在自己所发的传单上声明所赠的手机价值为499元,于是王先生向经销商提出退掉赠送手机,补偿499元,但是经销商认为手机是赠品不予更换更不能退货。王先生非常生气遂投诉到武城县消协。
消协调查后认为,商家承诺购物送赠品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做承诺该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赠送物品就成为买卖合同的一项条款,商家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为赠品的瑕疵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有权获得货真价实的赠品。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获得赠品,同时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一种消费关系。如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应对其实行“三包”。经过协商,经销商同意消费者将彩电和赠品全部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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