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难是破案“瓶颈”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张伟民因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判刑一年。对于他的二十年刑期来说,这一年并不显眼,但其法律意义却非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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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侦查此案的冯寿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办理这起案件时,他们上网查了很多资料,没有发现可供参考的案例。“但是在平时办案中,我们明显感觉到,一些贪官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因为司法管辖权问题,通过司法协助进行境外调查取证程序复杂,审批时间很长,等手续办完,侦查期限都超过了。”他认为,是“取证难”造成隐瞒境外存款犯罪很难被查处,因此并不是立法超前了,而是因为具体操作过程难度很大。
财产申报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担任本案公诉工作的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刘佩兰告诉记者,关于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规定得很明确,明知自己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故意隐瞒在境外的存款不报,无论该款来源是否合法,都有可能触犯这一规定。但是目前的申报规定很不完善。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目前虽然有一些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如何申报,制度规定上还不完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道自己在境外的存款应该通过什么形式申报。另外,现实中还有一些干部申报收入时草率了事走过场,不实申报和隐瞒收入并不少见,一旦涉案都可能成为问题。这起案件说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和加强宣传教育显得十分重要。
隐瞒境外存款罪社会危害性值得重视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上海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龚培华认为,隐瞒境外存款罪是“97刑法”确定的一个新罪名,而且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放在一起,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以贪污贿赂为主的贪利性犯罪,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高检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有明确规定,隐瞒境外存款数额30万元就立案。这些法律规定是打击震慑腐败犯罪的有效法律武器。
龚培华说,该罪名是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不作为的犯罪,规制的是对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的行为。但目前司法人员对该罪的社会危害性理解差异较大,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该罪很容易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等其他罪名吸收,单独适用很少,也造成这类犯罪处罚很少。此次法院的判决,不仅对张伟民250多万元(不含9.9万元美金)隐瞒境外存款论罪处罚,而且还因其说不清这部分财产的合法来源,同时也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数额中,体现了立法精神。他认为,除了能证明隐瞒的境外存款来源合法可以单独处罚该罪外,一般这类犯罪都是数罪并存,而且犯罪的数额可以重复计算,既计算其隐瞒境外存款的数额,同时这些数额也可以计入其贪污、贿赂等犯罪数额中。(作者: 林中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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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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