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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 村官自认为“实绩突出”
记者:为什么不参加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呢?
伍功:我也参加过公务员考试。
记者:从哪一年开始?
伍功:当村官的第二年。每次都是失之交臂。
记者:公务员是唯一出路么?这些年的低工资没身份,你就没有想过离职?
伍功:我们一直对落实政策存有希望。而且,这么多年过去了,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已结婚生子,真是没法出去打工。
记者:这些年,你们都在做些什么工作呢?
伍功:计划生育、调解纠纷、农技辅导,哪一方面工作是中心工作,我们就被派去做。
记者:文件称“实绩突出、群众满意的,可提拔到有关领导岗位任职”,你觉得你做到“实绩突出”了么?
伍功:做到了,领导交代的任务我们都能完成。
[点评] 解决遗留问题,应按当初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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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人事部门对选派大学生村官有规定,也实施了选派大学生当村官的行为,这说明文件规定已经开始履行。在法律上,被选派的大学生村官与组织、人事部门之间已经形成了单方不能随意变更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和服从的法律关系,这是依法行政的起码要求。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大学生们被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担任村官,这一决定是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不能因为人员的变动而否认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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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和承诺当初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的,那么这种规定和承诺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承诺无效的话,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规定和承诺并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承诺就是有效的,必须兑现。我认为,关于编制身份(实际上)的承诺,并没有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事业单位“空岗缺额补员”时优先录用的承诺也不违法。所以,组织、人事部门不能逃避其承诺的义务和责任。至于如何解决编制和是否符合条件等问题,是组织、人事部门自己的事情。
鉴于这是当初的承诺和当初就应当解决的问题,所以,应当适用当初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标准,来解决“遗留”到今天的问题。建议:按照当初大学生进入事业单位的政策和标准,通过考核录用,或者即便是考试进入,也应当体现“优先录用”的精神。(作者: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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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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