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卫生部会同商务部组织制定的《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布,向地方卫生及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规范》要求,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沐浴场所应远离污染源
该《规范》针对的是从事服务经营供人们沐浴的公共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
要有安全套或发售设施
《规范》对沐浴场所的布局及设施有明确要求,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应一客一柜。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1.25平方米,走道宽度不小于1.5米。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每十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浴区内不得放置与沐浴无关的物品。《规范》特别要求,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遇事故要上报卫生部门
按照《规范》要求,当发生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等危害健康事故时,沐浴场所事故报告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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